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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灵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东风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3-2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民终8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灵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1207号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0R6XF。

  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东风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2层27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8918938P。

  法定代表人:刘昌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必恺,重庆尚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510160460。

  法定代表人:刘昌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必恺,重庆尚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灵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链公司)与上诉人重庆东风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风公司)及原审被告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6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灵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上诉人重庆东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必恺、原审被告东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必恺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一)重庆东风公司向灵链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2998609.65元;(二)重庆东风公司向灵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291659.54元(以18356609.3元为本金,按一年期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29日,为286664.86元;以2998450.65元本金,按一年期LPR自2022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4日,为4994.68元);(三)判令重庆东风公司承担一审的律师费160000元、担保费12000元等费用。以上(一)至(三)项诉讼请求暂合计金额为3462110.19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重庆东风公司、东风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重庆东风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属于认定事实错漏,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将重庆东风公司实际收到发票的时间作为其付款义务的起算时间,认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遗漏了灵链公司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交验收资料,而重庆东风公司一致拖延验收、拖延结算,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的重要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漏,适用法律错误。重庆东风公司恶意阻却付款条件的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9条的规定,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应当将灵链公司将验收材料发给重庆东风公司后的30个工作日,即2021年12月28日作为其付款义务的到期日,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遗漏了灵链公司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交验收资料,而被重庆东风公司拖延验收、拖延结算的重要事实;(二)根据合同约定,拖延验收的法律效果是视为验收合格;(三)重庆东风公司恶意阻却付款条件的成就,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四)重庆东风公司不履行验收结算义务,为灵链公司开票义务的履行造成了根本性障碍,灵链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二、一审法院认定灵链公司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共扣款2456520元,属于认定事实重大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中灵链公司没有履行在重点城市进行投放广告的义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对合同金额及违约金扣款共计2310016.5元没有任何事实和合同依据。1.微信平台(1)灵链公司委托供应商就重点城市进行精准广告投放;(2)微信平台重点城市的广告曝光量客观上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曝光量;(3)双方协商同意不对重点城市的广告投放进行扣款;(4)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违常理;(5)一审法院扣除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和合同依据,扣款金额明显过高,显失公平。2.今日头条平台、抖音平台(1)灵链公司委托供应商就重点城市进行精准广告投放;(2)今日头条平台、抖音平台重点城市的曝光量客观上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曝光量;(3)双方协商同意不对重点城市的广告投放进行扣款;(4)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违常理;(5)一审法院扣除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和合同依据,扣款金额明显过高,显失公平。(二)一审法院认定《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中灵链公司未全面履行在汽车之家媒体进行广告投放的合同义务认定事实错误,对合同金额及违约金扣款共计146503.5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合同依据。(1)汽车之家媒体的验收标准是投放天数,而非以CPM(展示次数)进行计价;(2)汽车之家平台广告投放总量远高于预估曝光量,整体达标;(3)合同明确约定预估曝光量仅具有参考意义;(4)一审法院扣除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和合同依据,且扣款金额明显过高,显失公平。三、重庆东风公司应按照一年期LPR赔偿灵链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定,重庆东风公司至迟应当在灵链公司提交了案涉所有的验收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12月28日履行付款义务。然而重庆东风公司一直拖延支付服务费,给灵链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灵链公司主张从一审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起,按照一年期的LPR计算重庆东风公司逾期付款给灵链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四、重庆东风公司应当承担灵链公司因维权而支出的费用。(一)合同约定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律诉讼所发生的费用;(二)重庆东风公司拖延付款的行为给灵链公司造成了经营困难;(三)律师费收费标准远低于政府指导价最低标准,具有合理性。

  重庆东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除两项事实认定错误外,并无错误或不当,请依法驳回灵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在二审判决中对重庆东风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更正一审判决两项错误的事实认定,认定重庆东风公司就案涉两个《项目合同》的扣款请求成立。一、一审判决关于重庆东风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认定正确。(一)一审判决关于重庆东风公司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及未验收、灵链公司交付发票后未满30日等客观事实;(二)灵链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认定重庆东风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主张无视本案基本事实,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完全不能成立。二、因灵链公司未全面完成案涉两个《项目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曝光量,应按合同约定扣款共计2998450.65元,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请二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更正一审判决未支持重庆东风公司关于因灵链公司未完成《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中微信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的广告曝光量,而应当扣款528528元的主张。(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尊重合同约定,在此基础上比照灵链公司履行合同情况判断其是否履约完毕;(二)重庆东风公司主张的案涉两个《项目合同》应当扣款共计2998450.6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三、灵链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其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应予扣款,属于认定事实重大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灵链公司提出其已履约完毕不应进行扣款的诸多理由均不能成立。灵链公司欲借《广告效果报告》中的数据说明这一比例等于合同中约定的“重点城市”曝光量的比例,是不恰当的偷换概念,且该报告与重庆东风公司提供的媒体投放证明恰好能说明灵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微信朋友圈-第五条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进行广告投放,违背了重庆东风公司的合同目的及合同约定,重庆东风公司依约考核后,不应支付重点城市部分的价款。四、灵链公司关于重庆东风公司应按照一年期LPR赔偿灵链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灵链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才开具发票,一审判决作出后,重庆东风公司的付款条件才成就,故重庆东风公司没有逾期付款。五、灵链公司关于重庆东风公司应当承担灵链公司因维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请求不能成立。在双方的合同约定中并没有对当事人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承担进行明确的约定。六、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证据及相关事实发表不同看法,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诉讼双方形成争点的正常表现。但灵链公司对非常明确的合同约定作恶意曲解,对非常清楚的事实作歪曲主张,不利于法院查明本案事实,请二审法院予以重视。七、重庆东风公司按灵链公司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据实向灵链公司支付了合同实际结算款项,重庆东风公司已向灵链公司履行完毕了支付款项的合同义务,灵链公司要求重庆东风公司支付所谓的拖欠的服务费2998450.65元的请求不能成立。

  重庆东风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但对一审判决中的以下两项事实认定作出更正:①更正一审判决书第37页中,对灵链公司已完成微信朋友圈第五条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的合同约定曝光量、广告投放义务已完成的认定,更正认定为灵链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重点城市的曝光量、广告投放义务未完成;②更正一审判决书第37页、38页中,对重庆东风公司应付款金额为8210105.8元的认定,更正认定应付款金额为7681577.79元,以支持重庆东风公司对灵链公司因未完成合同义务而扣款528528.01元的主张;2.灵链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虽然驳回了灵链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认定灵链公司履行合同的事实有误,错误认定合同应付金额,与客观事实不符,损害了重庆东风公司的合法权益。一、一审判决关于“根据在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由此推算出微信中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的广告曝光量约等于94559396*15%=14183909.4,而该数据已远超过合同约定的10200000的曝光量次数,故一审法院认为灵链公司的广告投放义务已完成。”的认定是错误的,应予更正。二、一审判决关于“在合同号:DFFG-QX-20201127-02的《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中,重庆东风公司应付款金额为:8356609.3元-26769.48元-360000元*10%-27885.52元-450000元*10%-6348.50元-45000元*10%=8210105.8元”的认定是错误的,应予更正。

  灵链公司辩称,不同意重庆东风公司的上诉请求,重庆东风公司提到的争议项目“微信朋友圈第5条”部分,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应付金额正确的。一审判决驳回灵链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是违反常识常理的,一审判决认定东风公司应于2022年6月1日向灵链公司支付相应价款,但是却在2022年5月30日作出了驳回灵链公司全部诉请的判决;一审判决认定2022年6月15日之前重庆东风公司应当向灵链公司支付除争议款项之外的全部合同款,但在2022年5月30日作出了驳回灵链公司全部诉请的判决,该判决不符合常理。

  灵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重庆东风公司向灵链公司支付所拖欠的服务费共计12000000元;2.判令重庆东风公司向灵链公司支付以120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东风公司对前两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重庆东风公司、东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2000元。

  一审审理中,灵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重庆东风公司向灵链公司支付所拖欠的服务费共计18356609.3元;2.判令重庆东风公司向灵链公司支付以18356609.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东风公司对前两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重庆东风公司、东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60000元、保全担保费1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13日,灵链公司(乙方)与重庆东风公司(甲方)签订了协议编号为QX-GX-20200619-01的《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主要约定:重庆东风公司委托灵链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为止,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互联网营销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网络营销服务包括:1、网络公关服务:网络活动及宣传推广的计划制定、总体策划;月度提案及日常会议;网络整体宣传形象策划;互联网数据服务,包括艾瑞、CTR数据等。2、网络互动活动:网络活动的策划;网络活动的组织、实施。3、网络广告服务:网络广告投放计划的制定;网络广告实施方案的策划、制定;网络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网络广告资源的代理购买及投放;网络广告的监测;网络广告成效分析。四、网络广告服务的有关约定1、网络广告投放策略和投放计划的制定:乙方根据甲方整体营销计划及市场活动的安排,结合网络营销的特点,为甲方提供网络广告投放的全年投放整体策略、投放季度、月度计划;乙方提交策略及计划的时间要求依据甲方要求而定。2、网络广告实施方案的策划、制订:乙方根据甲方市场营销活动制订网络广告的实施方案;乙方提供至甲方的网络广告实施方案至少需包括投放说明和广告排期;投放说明至少包括:投放内容、目的、总体投放策略、媒体组合策略、详细媒体选择理由、频道及广告形式选择理由(需有数据等支持)、资源分配策略、投放节奏、效果评价指标、预算及需要得到的支持(甲方及为其服务的公关公司、广告公司)等内容;广告排期包括:购买的广告资源排期表和其他(如有)的广告资源排期表;排期表的确认:网络广告投放方案最终以排期表的形式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甲方批准,批准后的排期表将通过甲方指定人员邮件回复确认,邮件确认的电子版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配送资源。乙方应尽可能满足甲方对于配送资源的质量要求。如甲方不认可乙方提出的配送资源,乙方应尽全力调换其他配送资源并获得甲方认可,否则,该配送资源不得用以计算乙方在该媒体的实际折扣。4、网络广告的代理投放:乙方按照甲方指定人员邮件回复确认的排期表进行网络广告的投放;网络广告投放过程中,乙方需及时向甲方相关人员通报广告投放的进展情况;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互联网广告投放排期执行,不得因折扣等问题影响甲方投放。8、验收:提供第三方监播证明(数据监测公司出具证明);媒体投放证明(投放媒体方出具证明);拷屏记录等验收资料;项目KPI与预估值相符合(等于大于预估值);以上资料均达标后验收合格,如未达标将按项目总金额比例进行扣款或补量合格才能完成验收;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广告排期表投放完毕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项目验收资料,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核及验收,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确认可延长验收时间的除外)。

  2020年11月13日,灵链公司(乙方)与重庆东风公司(甲方)签订了合同号:DFFG-QX-20201113-01的《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主要约定:1、价格及支付方式: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本合同总价为¥500万元,具体以验收后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合同总价构成:互联网宣传费用、服务费用以及此合同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6%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价格明细表附后;付款方式: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结算金额100%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2、项目执行内容: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具体详见媒体排期表;项目执行周期: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31日。3、验收的标准、方法见附件《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编号:QX-GX-20200619-01)。4、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之规定,认真履行其责任。任一方对本合同任一条款的违反(包含日常事务文件且归入本合同之子合同内容),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7)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确认投放的广告未能投放、播出,或者该时段广告价格超过乙方承诺的最低折扣,乙方拒不为甲方购买投放,或者在每次广告投放前乙方报价超过其承诺之最低折扣价,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能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均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重新免费为甲方投放并按照该次广告发布价格的30%/次考核乙方,或者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项目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9)网络广告错、漏补偿: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网络广告的错、漏投放,乙方将按照媒体的政策,协调媒体执行“错、漏一补一”的方式进行补偿,同时甲方还将按照该次广告发布价格的10%/次考核乙方。(11)无论本协议其它条款是否有相反规定,鉴于网络营销服务的特点,双方进一步承诺,甲方与乙方应共同配合将营销效果达到最大化,但双方对营销效果均不做任何保证。7、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争端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法律诉讼所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支付。8、本合同所有附件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9、本合同附件清单:附件1《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编号QX-GX-20200619-01),附件2媒体排期表。在媒体排期表载明:(1)在凤凰新闻客户端头条,广告形式首页-头条频道第三帧焦点图,数量1天,折后价40000元;在凤凰新闻客户端头条,广告形式首页-信息流05-三小图信息流,数量1天,折后价60000元;在凤凰新闻客户端推荐,广告形式首页-顶部banner,数量2天,折后价40000元;在凤凰新闻手机凤凰网,广告形式首页-顶部banner,数量5天,赠送。(2)在搜狐新闻,内容合作,合作期间为客户提供《究竟卖谁》栏目一期(视频)1场;文章推广资源,汽车频道首页焦点图1帧(体现客户元素)2天;内容合作,合作期间产出同步至移动端形成文章页1次;app端推广资源,汽车频道首页信息流1条2天;wap端推广资源,汽车频道首页文字链一条(体现客户元素)2天,以上折后总价45000元;APP新闻客户端,新闻标签页文章页中插广告,数量1500CPM,折后总价28350元;APP新闻客户端,新闻标签页通发(定向汽车频道,最大)多赢聚光灯焦点图之一,数量2天,折后总价28350元;wap端手机搜狐网,通发全屏,数量3844天,折后总价55354元;wap端手机搜狐网,聚焦通发(标准形式)通栏1/8轮换,数量4天,折后总价187200元;wap端手机搜狐网,通发全屏,数量63CPM,赠送。(3)在微信,朋友圈第五条,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普通城市,数量23810CPM,折后总价1000020元;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数量11905CPM,折后总价1000020元;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数量3000CPM,赠送。(4)在今日头条,推荐频道,信息流(视频/图片)-普通城市,数量12500CPM,折后总价400000元;信息流(视频/图片)-重点城市,数量17000CPM,折后总价598400元;信息流(视频/图片)-重点城市,数量57CPM,赠送。(5)在抖音,推荐首页,推荐流-普通城市,数量18383CPM,折后总价500018元;推荐流-重点城市,数量16392CPM,折后总价501595元;推荐流-重点城市,数量56CPM,赠送。合计5003156元,最终执行价5000000元。

  合同签订后,灵链公司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并通过电子邮件陆续向重庆东风公司发送结算资料,但合同双方对灵链公司是否依约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义务存在争议。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针对合同号:DFFG-QX-20201113-01的《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双方确认:灵链公司对媒体排期表的第一项凤凰新闻中灵链公司的广告发布义务已完成;对第二项搜狐新闻中除APP新闻客户端,新闻标签页文章页中插广告,数量1500CPM,折后总价28350元的项目双方有争议外,灵链公司的广告发布义务已完成;对第三项微信中除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数量11905CPM,折后总价1000020元及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数量3000CPM,赠送的项目双方有争议外,灵链公司的广告发布义务已完成;对第四项今日头条中除信息流(视频/图片)-重点城市,数量17000CPM,折后总价598400元及信息流(视频/图片)-重点城市,数量57CPM,赠送的项目双方有争议外,灵链公司的广告发布义务已完成;对第五项抖音中推荐流-重点城市,数量16392CPM,折后总价501595元;推荐流-重点城市,数量56CPM,赠送的项目双方有争议外,灵链公司的广告发布义务已完成。

  另查明,1、在搜狐新闻中的APP新闻客户端,新闻标签页文章页中插广告的实际曝光量双方认可是15005404,重庆东风公司表示认可灵链公司的该部分广告投放量已达标。2、在微信中的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合同中约定广告曝光量为11905CPM,赠送3000CPM;对于该部分的广告实际曝光量,在重庆东风公司举示的由北京市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放报告中未做普通城市、重点城市的区分,载明在总的曝光量为39890469。3、在今日头条中的信息流(视频/图片)-重点城市合同中约定的广告曝光量为17000CPM,赠送57CPM,对于该部分的广告实际曝光量,在重庆东风公司举示的由秒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数据表中载明在今日头条中的信息流(视频/图片)-普通城市的广告曝光次数为40147456。4、在抖音中的推荐流-重点城市在合同中约定的曝光量为16392CPM,赠送56CPM,对于该部分的广告曝光次数,在重庆东风公司举示的由秒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数据表中载明在抖音推荐流-普通城市的广告曝光次数为41171059。

  2020年12月9日,灵链公司(乙方)与重庆东风公司(甲方)签订了合同号:DFFG-QX-20201127-02的《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主要约定:1、价格及支付方式: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本合同总价为¥8356609.3元,具体以验收后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合同总价构成:互联网宣传费用、服务费用以及此合同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6%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价格明细表附后;付款方式: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结算金额100%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2、项目执行内容: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具体详见媒体排期表;项目执行周期:2020年9月15日-2020年11月22日。3、验收的标准、方法见附件《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编号:QX-GX-20200619-01)。4、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之规定,认真履行其责任。任一方对本合同任一条款的违反(包含日常事务文件且归入本合同之子合同内容),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7)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确认投放的广告未能投放、播出,或者该时段广告价格超过乙方承诺的最低折扣,乙方拒不为甲方购买投放,或者在每次广告投放前乙方报价超过其承诺之最低折扣价,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能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均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重新免费为甲方投放并按照该次广告发布价格的30%/次考核乙方,或者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项目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9)网络广告错、漏补偿: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网络广告的错、漏投放,乙方将按照媒体的政策,协调媒体执行“错、漏一补一”的方式进行补偿,同时甲方还将按照该次广告发布价格的10%/次考核乙方。(11)无论本协议其它条款是否有相反规定,鉴于网络营销服务的特点,双方进一步承诺,甲方与乙方应共同配合将营销效果达到最大化,但双方对营销效果均不做任何保证。7、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争端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法律诉讼所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支付。8、本合同所有附件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9、本合同附件清单:附件1《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编号QX-GX-20200619-01),附件2媒体排期表。在媒体排期表载明:1、区域上市项目分别在网上车市的PC-首页焦点大图一,数量2天,折后总价90000元;在网上车市的PC-首页焦点小图1-2,数量2天,折后总价65000元;在网上车市的PC-首页车市推荐文字链(套红),数量2天,折后总价35000元;在网上车市的PC-首页新闻区其他栏目(新车、评测、对比)新闻区图文第五条,数量1天,折后总价11000元;2、在汽车之家APP端首页大图首页信息流4(2轮播),数量2天,折后总价36000元;在汽车之家APP端首页大图首页信息流5(2轮播),数量3天,折后总价45000元;在汽车之家APP端论坛帖子最终页论坛主帖下推广位(2轮播),数量3天,折后总价36000元;在汽车之家APP端论坛帖子最终页APP论坛回复信息流01,数量1天,折后总价90000元;在汽车之家APP端资讯频道文章最终页App端资讯回复信息流,数量1天,折后总价60000元;在汽车之家PC端首页按钮01(2轮播),数量1天,折后总价45000元;在汽车之家PC端首页静态天幕广告(3轮播),数量1天,折后总价90000元;在汽车之家PC端产品库图片最终页右侧按钮(2轮播),数量3天,折后总价45000元;在汽车之家PC端首页精彩活动推荐图文01,数量3天,赠送。3、娱乐营销项目分别在(1)微博热搜话题套装(全国)PC端搜索结果页热搜榜,数量1天,折后总价30000元;PC端热搜榜页榜单,数量1天,折后总价30000元;客户端发现页热搜榜,数量1天,折后总价250000元;客户端热搜榜页榜单,数量1天,折后总价125000元;话题页高级权限-pc,数量1期,折后总价15000元;话题页高级权限-移动,数量1期,折后总价50000元;微博开机画面-北京,广告形式普通静态可点击,数量1天,折后总价168000元;微博开机画面-四川,广告形式普通静态可点击,数量1天,折后总价115500元;微博开机画面-河南,广告形式普通静态可点击,数量1天,折后总价115500元;微博开机画面-云南,广告形式普通静态可点击,数量1天,折后总价38500元;微博开机画面-广西,广告形式普通静态可点击,数量1天,折后总价38500元;微博开机画面-贵州,广告形式普通静态可点击,数量1天,折后总价38500元;微博开机画面-湖北,广告形式普通静态可点击,数量1天,折后总价115500元;微博开机画面-甘肃,广告形式普通静态可点击,数量1天,折后总价38500元;微博开机画面-河北,广告形式普通静态可点击,数量1天,折后总价49000元;微博开机画面-辽宁,广告形式普通静态可点击,数量1天,折后总价38500元;粉丝头条(刘涛tamia),数量3天,折后总价915609.3元;东风风光官方微博信息流,广告形式品牌速递-图文/视频,数量331CPM,赠送。(2)微信,位置朋友圈第五条,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普通城市,数量60000CPM,折后总价2520000元;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数量5720CPM,折后总价480480元;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数量4500CPM,赠送。(3)百度,品牌专区,数量2个月,折后总价785000元;关键词,数量224467CPC,折后总价700000元;关键词,数量4545CPC,赠送。合计执行价8356609.3元。

  合同签订后,灵链公司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并通过电子邮件陆续向重庆东风公司发送结算资料,但双方对灵链公司是否依约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义务存在争议。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针对合同号:DFFG-QX-20201127-02的《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双方确认:灵链公司对媒体排期表的第一项媒体名称为网上车市的广告投放义务灵链公司已完成。对第二项媒体名称为汽车之家中除广告位置APP端首页,大图首页信息流4(2轮播)及大图首页信息流5(2轮播);广告位置CP端首页,按钮01(2轮播)的广告投放数量有争议外,灵链公司的广告投放义务已完成。对第三项媒体名称为微博的广告投放义务灵链公司已完成。对第四项媒体名称为微信中除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的广告投放量有争议外,灵链公司的广告投放义务已完成。对第五项媒体名称为百度的广告投放义务灵链公司已完成。

  另查明,1、在汽车之家中,广告位置APP端首页,大图首页信息流4(2轮播)的约定曝光次数为12000000,实际曝光次数为11107684;广告位置APP端首页,大图首页信息流5(2轮播)的约定曝光次数为18000000,实际曝光次数为16884579;广告位置CP端首页,按钮01(2轮播)的约定曝光次数是900000,实际曝光次数是773030.2、微信中,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约定10200000的曝光次数。在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载明:推广计划东风风光580星版;投放日期2020.9.16至2020.9.21;品牌触达量94559396,点击互动量3422429,用户停留12.58秒;总曝光量94559396;广告触达用户45629560人,地域分布为重点城市15%,其他城市85%。

  2021年3月2日,灵链公司(乙方)与重庆东风公司(甲方)签订了合同号:DFFG-QX-20210208-02的《2021年一季度互联网广告投放项目合同》,主要约定:1、价格及支付方式: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本合同总价为¥500万元,具体以验收后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合同总价构成:互联网宣传费用、服务费用以及此合同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6%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价格明细表附后;付款方式:项目执行完成,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结算金额100%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2、项目执行内容:2021年一季度互联网广告投放,具体详见媒体排期表;项目执行周期:2021年1月-2021年3月。3、验收的标准、方法见附件《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编号:QX-GX-20200619-01)。4、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之规定,认真履行其责任。任一方对本合同任一条款的违反(包含日常事务文件且归入本合同之子合同内容),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确认投放的广告未能投放、播出,或者该时段广告价格超过乙方承诺的最低折扣,乙方拒不为甲方购买投放,或者在每次广告投放前乙方报价超过其承诺之最低折扣价,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能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均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重新免费为甲方投放并按照该次广告发布价格的30%/次考核乙方,或者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项目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网络广告错、漏补偿: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网络广告的错、漏投放,乙方将按照媒体的政策,协调媒体执行“错、漏一补一”的方式进行补偿,同时甲方还将按照该次广告发布价格的10%/次考核乙方。7、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争端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法律诉讼所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支付。8、本合同所有附件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9、本合同附件清单:附件1《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编号QX-GX-20200619-01),附件2媒体排期表。在媒体排期表载明:风光500项目在微信的销售线索为微信朋友圈第五条合约广告-卡片,数量15715CPM,折后价1320060元,赠送1980CPM;风光500项目在今日头条的销售线索为推荐信息流-阿波罗超级品效,数量5000CPM,折后价300000元,赠送10CPM;风光500项目在抖音的销售线索为推荐信息流(GD+超级品效),数量27059CPM,折后价1380009元,赠送46CPM;风光580星版在微信的销售线索为微信朋友圈第五条合约广告-卡片,数量10477CPM,折后价880068元,赠送1320CPM;风光580星版在今日头条的销售线索为推荐信息流-阿波罗超级品效,数量3334CPM,折后价200040元,赠送7CPM;风光580星版在抖音的销售线索为推荐信息流(GD+超级品效),数量18040CPM,折后价920040元,赠送31CPM。合计5000217元,最终执行价(含税6%)5000000元。

  合同签订后,灵链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义务。

  一审审理中,灵链公司与重庆东风公司均认可该份合同双方已结算,结算金额为5000000元。灵链公司已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了重庆东风公司邮寄的结算通知书。

  2022年4月30日,灵链公司向重庆东风公司邮寄了合同号:DFFG-QX-20210208-02的《2021年一季度互联网广告投放项目合同》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000000元;合同号:DFFG-QX-20201127-02的《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7681577.79元;合同号:DFFG-QX-20201113-01的《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676580.8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东风公司于2022年5月2日收到。

  2022年5月14日,灵链公司向重庆东风公司邮寄了合同号:DFFG-QX-20201127-02的《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675031.51元;合同号:DFFG-QX-20201113-01的《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323419.1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东风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拒收。

  另,灵链公司与重庆东风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6日签订了合同号:DFFG-QX-20210116-01的《风光500易车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于2020年11月25日签订了《广告合作合同》。灵链公司与重庆东风公司均认可上述两份合同的内容双方已履行完毕。

  2022年4月27日,北京北岸中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灵链公司出具了《关于风光500新车上市微信媒体投放情况说明》,载明:“2020年11月3日,我司于贵司签署了《媒体发布合同》,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司作为微信广告一级代理商,受贵司委托进行东风风光500新车上市的微信媒体投放。在投放期间,我司依据贵司的下单排期针对重点城市于普通城市进行了具体投放,以下为贵司当时的下单邮件。我司已依据贵司的下单要求,在微信朋友圈平台完成了东风风光500新车上市项目的广告投放,总体广告曝光次数达39890469次,其中重点城市的广告曝光量为PV15025200次,普通城市的广告曝光量为PV24865269次。”

  在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东风风光2020年四季度媒体投放项目-效果通刊播证明》列明了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APP端投放目标广告的触达城市,其中包含北京、广州、重庆、长沙、西安、郑州、石家庄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还查明,东风公司是重庆东风公司唯一的股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2-00834号《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2-00906号《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载明的审计意见:“我们审计了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1/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2021/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报告中所附的财务报表均列明了东风公司独立于重庆东风公司的资金往来信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2-00836号《重庆东风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2-00997号《重庆东风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载明的审计意见:“我们审计了重庆东风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1/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重庆东风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1/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报告中所附的财务报表均列明了重庆东风公司独立于东风公司的资金往来信息。

  2021年9月13日,灵链公司向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160000元。2022年1月14日,灵链公司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所需,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保险费1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灵链公司与重庆东风公司签订的《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2021年一季度互联网广告投放项目合同》《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号:DFFG-QX-20210208-02的《2021年一季度互联网广告投放项目合同》合同价款双方认可为5000000元,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重庆东风公司向灵链公司交付的结算通知书是否延迟,并不能直接影响双方对于付款条件的约定。《2021年一季度互联网广告投放项目合同》第一条约定“付款方式:项目执行完成,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结算金额100%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灵链公司于2022年5月2日向重庆东风公司交付了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重庆东风公司应于2022年6月1日前向灵链公司支付合同价款5000000元,故重庆东风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对灵链公司要求重庆东风公司立即支付合同号:DFFG-QX-20210208-02的《2021年一季度互联网广告投放项目合同》项下广告费5000000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号:DFFG-QX-20201113-01的《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的合同价款金额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合同价款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灵链公司有义务举证证明约定的广告在指定互联网媒介传播的数量。对于合同履行中双方争议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在微信中的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的广告曝光量合同中约定为11905CPM,赠送3000CPM。对于该部分的广告实际曝光量除北京市北岸中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外,灵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北京市北岸中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合同约定的“第三方”,而是广告代理商,在其代理了案涉广告业务的情况下,与案涉广告合同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作为“第三方”出具情况说明的条件。故北京市北岸中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情况说明不能独立的证明待证事实。在重庆东风公司举示的由北京市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放报告中未对普通城市、重点城市进行区分,其载明在总的曝光量为39890469,但该数据无法体现“重点城市”的广告曝光量。2、在今日头条中的信息流(视频/图片)-重点城市合同中约定的广告曝光量为17000CPM,赠送57CPM,对于该部分的广告实际曝光量灵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灵链公司提供的由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刊播证明以证明广告投放的城市包含“重点城市”,但未体现曝光量;重庆东风公司举示的由秒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数据表中载明在今日头条中的信息流(视频/图片)-普通城市的广告曝光次数为40147456,该证据未能体现“重点城市”的广告曝光量。3、在抖音中的推荐流-重点城市在合同中约定的曝光量为16392CPM,赠送56CPM,对于该部分的广告曝光次数灵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重庆东风公司举示的由秒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数据表中载明在抖音推荐流-普通城市的广告曝光次数为41171059,该证据未能体现“重点城市”的广告曝光量。综上,因灵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待证事实,灵链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对合同中所约定的由对应网络媒介传播约定广告的价款,重庆东风公司不负有给付义务。对于灵链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合同的行为,灵链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网络广告错、漏补偿: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网络广告的错、漏投放,乙方将按照媒体的政策,协调媒体执行“错、漏一补一”的方式进行补偿,同时甲方还将按照该次广告发布价格的10%/次考核乙方。”灵链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按照该次广告发布价格的10%/次计算。故在该合同中重庆东风公司负有给付广告费的金额为:5000000元-1000020元×(1+10%)-598400元×(1+10%)-501595元×(1+10%)=2689983.5元。

  《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第一条约定:“付款方式: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结算金额100%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灵链公司于2022年5月2日向重庆东风公司交付金额为2676580.8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2年5月14日邮寄金额为2323419.1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重庆东风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拒收。根据合同约定,重庆东风公司应于2022年6月1日前向灵链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676580.86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向灵链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3402.64元。故重庆东风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对灵链公司要求重庆东风公司立即支付合同号:DFFG-QX-20201113-01的《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项下广告费5000000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号:DFFG-QX-20201127-02的《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的合同价款金额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第8条约定:“项目KPI与预估值相符合(等于大于预估值);以上资料均达标后验收合格,如未达标将按项目总金额比例进行扣款或补量合格才能完成验收”。对于该份合同履行中双方的争议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在媒体名称为汽车之家中广告位置APP端首页,大图首页信息流4(2轮播)的约定广告曝光次数为12000000,实际曝光次数为11107684,故按比例应扣款项为360000元×(12000000-11107684)/12000000=26769.48元;2、广告位置APP端首页,大图首页信息流5(2轮播)的约定曝光次数为18000000,实际曝光次数为16884579,故按比例应扣款项为450000元×(18000000-16884579)/18000000=27885.52元;3、广告位置CP端首页,按钮01(2轮播)的约定曝光次数是900000,实际曝光次数是773030,故按比例应扣款项为45000元×(900000-773030)/900000=6348.50元。4、根据在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载明在微信合约广告-卡片中约定广告总曝光量94559396;广告触达用户45629560人,地域分布为重点城市15%等。因广告发布最终效果是通过触达用户来实现,约定广告在每个用户存在不同的曝光量,因重点城市用户触达占比15%,由此可推算出微信中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的广告曝光量约等于94559396×15%=14183909.4,而该数据已远超过合同约定的10200000的曝光次数,故一审法院认为灵链公司的广告投放义务已完成。《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第四条约定:“网络广告错、漏补偿: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网络广告的错、漏投放,乙方将按照媒体的政策,协调媒体执行“错、漏一补一”的方式进行补偿,同时甲方还将按照该次广告发布价格的10%/次考核乙方。”灵链公司对于漏投放的广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该次广告发布价格的10%/次计算。综上,在合同号:DFFG-QX-20201127-02的《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中,重庆东风公司应付款金额为:8356609.3元-26769.48元-360000元×10%-27885.52元-450000元×10%-6348.50元-45000元×10%=8210105.8元。

  《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第一条约定:“付款方式: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结算金额100%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灵链公司于2022年5月2日向重庆东风公司交付金额为7681577.7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2年5月14日邮寄金额为675031.5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东风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拒收。根据合同约定,重庆东风公司应于2022年6月1日前向灵链公司支付合同价款7681577.79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向灵链公司支付合同价款528528.01元。故重庆东风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对灵链公司要求重庆东风公司立即支付合同号:DFFG-QX-20201127-02的《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项下广告费8356609.3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灵链公司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承担的问题。在《2021年一季度互联网广告投放项目合同》《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中并未对当事人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承担进行明确的约定。灵链公司要求重庆东风公司基于违约,承担灵链公司支出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东风公司是否应对重庆东风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重庆东风公司是东风公司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东风公司、重庆东风公司举示的大信审字【2021】第2-00834号《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2-00906号《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大信审字【2021】第2-00836号《重庆东风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2-00997号《重庆东风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可证明重庆东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东风公司,故一审法院对灵链公司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要求东风公司对重庆东风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对灵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上海灵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971.6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971.65元,由上海灵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审中,重庆东风公司举示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若干及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一份,拟证明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重庆东风公司就案涉三份合同,共计向灵链公司付款15358158.65元。

  经质证,灵链公司对重庆东风公司在二审中举示的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表示认可收到重庆东风公司所支付的上述款项。

  灵链公司提交了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2)沪徐证经字第5954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2021年11月15日、11月16日灵链公司向重庆东风公司提交了涉案的百度报告和东风580报告,自此灵链公司已经向重庆东风公司提交了全部验收资料,重庆东风公司在2022年3月2日之前都未向灵链公司提出过异议;2.重庆东风公司员工余芯仪在2022年1月26日提出双方所有项目扣款为177579元,这份证据与灵链公司在一审提交的第七组、第九组证据是相一致的,也和灵链公司在一审提交的第十组证据的电话沟通记录相佐证,证明双方在2022年1月份达成了项目所有扣款为177579元,与重庆东风公司在本案一审后所主张的扣款299万元相差甚远。

  经质证,重庆东风公司、东风公司认为:1.该公证书不属于新证据,因为从公证书的公证事项来看属于保全证据,并不是公正一个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2.公证书是就2021年1月26日灵链公司的林立伟与余芯仪的微信聊天进行的保全证据,并且公证书形成的时间是2022年10月25日,是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并且在本案第二审第一次开庭之后,公证书附件仅仅是两个私人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对截图中所反映的邮件和结算文档并未打开,该电子文档和邮件中没有东风小康的盖章;3.对该公证书的三性均不认可,该公证书主张的是虚假事实,林立伟与余芯仪没有权利代表东风公司与灵链公司,林立伟与余芯仪聊天记录的形成时间是在本案诉讼期间,即使对方认为是要和解与余芯仪进行交流,也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方一直在做虚假陈述,误导法院。

  本院认为,重庆东风公司在二审中举示的上述付款凭证内容客观真实、手机程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其付款的情况,且灵链公司对付款情况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灵链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公证书形成于一审庭审辩论终结之后,但是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于一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并且灵链公司亦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余芯仪有权代表重庆东风公司进行案涉项目的结算,同时,余芯仪与林立伟的沟通时间是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余芯仪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还反复提到诉讼庭审以及撤诉的事宜,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扣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该证据不能达到灵链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公证书不作为二审中新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重庆东风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在二审中补充认定事实如下:

  灵链公司与重庆东风公司签订的《2021年一季度互联网广告投放项目合同》所涉合同价款500万元,重庆东风公司已于2022年5月30日支付完毕;《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所涉合同价款,重庆东风公司已于2022年5月30日支付2676580.86元;《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所涉合同价款,重庆东风公司已于2022年5月30日支付7673190.34元,于2022年5月31日支付8387.45元。即是说,重庆东风公司就案涉三份合同,共计向灵链公司付款15358158.65元。

  二审中,灵链公司述称,如果按照重庆东风公司的扣款方式进行计算,扣款金额没有错误。

  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基于二审中重庆东风公司与灵链公司共同确认的“重庆东风公司已于2022年5月30日、5月31日共计向灵链公司支付服务费15358158.65元”之事实,另结合灵链公司在一审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重庆东风公司支付欠付的服务费共计18356609.3元(《2021年一季度互联网广告投放项目合同》欠付500万元、《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欠付500万元、《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欠付8356609.3元),以及重庆东风公司在一审中自认的应付服务费金额为15358158.65元。为此,在二审中灵链公司主要争议的服务费金额为2998450.65元(18356609.3元-15358158.65元=2998450.65元),其中《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欠付2323419.14元(5000000元-2676580.86元=2323419.14元),《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欠付675031.51元(8356609.30元-7681577.79元=675031.51元)。下面,本院将就灵链公司提出的上述重庆东风公司欠付的服务费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评判。

  关于《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欠付2323419.14元的问题。灵链公司认为其已经完整履行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重庆东风公司应当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费500万元;而重庆东风公司认为灵链公司并未完整履行该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扣除不达标费用后其仅需支付2676580.86元。该2323419.14元差价的具体组成如下:1.搜狐新闻-APP新闻客户端-新闻标签页文章页中插广告,项目金额2835元,未达标扣款10567.42元、考核扣款2835元,共计扣款13402.42元;2.微信-微信朋友圈第五条-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项目金额1000020元,未达标扣款1000020元、考核扣款100002元,共计扣款1100022元;3.今日头条-推荐频道-信息流(视频/图片)-重点城市,项目金额598400元,未达标扣款598400元、考核扣款59840元,共计扣款658240元;4.抖音-推荐首页-推荐流-重点城市,项目金额501595元,未达标扣款501595.2元、考核扣款50159.52元,共计扣款551754.72元。上述合计扣款2323419.14元(13402.42元+1100022元+658240元+551754.72元=2323419.14元)。对于灵链公司主张上述扣款均不成立的上诉意见,本院逐一评述如下:

  对于第1项搜狐新闻-APP新闻客户端-新闻标签页文章页中插广告扣款13402.42元。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所附《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价格明细表》和《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由双方共同签章确认,该明细表中对上述搜狐新闻新闻标签页文章页中插广告约定为1500CPM,折后总价28350元,而灵链公司对此项的实际完成曝光量为1505404次;重庆东风公司认为应当以灵链公司的预估总PV2400000作为考核量,而灵链公司未达到该考核量,就应当扣除未完成部分的服务费,并以10%的标准进行考核扣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所附《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由灵链公司制作,并且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当事人确认,该传播表所载明的内容非常精细,对于合同履行所应达到的广告效果进行了具体载明,包括预估单位PV、预估单位点击、CTR、预估总PV、预估总点击、是否可外链、是否可检测Click、是否可检测PV等内容。申言之,灵链公司作为专业的广告服务提供商,其对于广告效果应当具有更强的预估能力,而重庆东风公司作为购买广告服务的客户,其更加关注的是广告投放后所能达到的效果以及广告所带来的收益。灵链公司已经在其制作的合同附件中载明了预估总PV,而PV值以及CPM值直接与广告触及率相关。另结合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确认,且系主要验收依据的《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编号:QX-GX-20200619-01)第8条“验收”部分8.4条的约定:“项目KPI与预估值相符合(等于大于预估值);”另结合该协议第6条“设定网络媒介投放效果KPI”部分6.1条约定:“网络广告效益评估:以曝光量、点击量、CTR、CPM、CPC等指标设定项目KPI;”由此,本院综合认定,预估总PV对灵链公司具有约束力,灵链公司投放相应的广告后,曝光效果应当以其制作的《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中所载明的数据量为准。本项“搜狐新闻-APP新闻客户端-新闻标签页文章页中插广告”所应达到的指标应当为预估总PV2400000,而灵链公司对此项的实际完成曝光量为1505404次,未达到预估指标,相应的服务费应当予以扣除。因此,灵链公司提出该项扣款不成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2项微信-微信朋友圈第五条-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扣款1100022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第3条“检验”部分约定:“验收的标准、方法见附件《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编号:QX-GX-20200619-01)。”《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编号:QX-GX-20200619-01)第8条“验收”部分约定:“8.1提供第三方监播证明(数据监测公司出具证明);8.2媒体投放证明(投放媒体方出具证明);8.3拷屏记录等验收资料;8.4项目KPI与预估值相符合(等于大于预估值);8.5以上资料均达标后验收合格,如未达标将按项目总金额比例进行扣款或补量合格才能完成验收;8.6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广告排期表投放完毕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项目验收资料,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核及验收,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确认可延长验收时间的除外)。”就此项服务费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关键在于灵链公司提交的由北京北岸中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风光500新车上市微信媒体投放情况说明》以及灵链公司与北京北岸中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媒体广告发布合同》等证据能否证明灵链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在微信朋友圈重点城市的投放任务。根据上述《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编号:QX-GX-20200619-01)验收部分第8.2条关于“媒体投放证明(投放媒体方出具证明)”的约定,对微信朋友圈投放的广告进行验收,应当由灵链公司提供投放媒体方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证明方才具有证明效力。双方当事人之所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验收时,灵链公司所应当提供的证明其完成全部工作量的证明资料的具体形式(如第三方监播证明、媒体投放证明、拷屏记录等),正是为了避免双方在后期验收、结算和扣款时产生没有准确数据据以依托的局面。灵链公司作为专业的广告服务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准确及时地向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供客户查阅。同时,对于该部分微信朋友圈广告的验收资料,灵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已经明确知晓其应当提供投放媒体方出具的证明方才符合合同约定。北京市北岸中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微信朋友圈广告”的投放媒体方,灵链公司也称北京市北岸中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腾讯公司的一级广告代理商;并且,北京市北岸中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给灵链公司的《关于风光500新车上市微信媒体投放情况说明》从形式上说仅为一份“情况说明”,并无具体后台数据等资料以支撑其重点城市、普通城市广告曝光量的真实性,无法验证其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北京市北岸中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没有阐释其数据如何取得,只是将重点城市与普通城市的广告曝光量拼凑为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投放报告》所载明的总曝光量;该情况说明由北京市北岸中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给灵链公司,而非作为媒体投放方出具给重庆东风公司,显然不符合灵链公司与重庆东风公司在《东风小康汽车2020年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技术协议》(编号:QX-GX-20200619-01)验收部分的约定。因此,对于在微信朋友圈投放的广告数据应当以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放报告》为准,而该《投放报告》仅载明了总曝光量39890469,总点击量1229145,并未载明重点城市与普通城市的数量。灵链公司具有证明其已经完成重点城市广告投放任务的证明责任,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取得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资料,不利后果应由灵链公司自行承担。因此,重庆东风公司以灵链公司未提供由媒体投放方出具的证明资料证明重点城市的广告投放量为由,拒不支付重点城市部分的广告服务费1000020元具有合同依据。另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风光500新车上市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第4.9条关于“网络广告错、漏补偿: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网络广告的错、漏投放,乙方将按照媒体的政策,协调媒体执行“错、漏一补一”的方式进行补偿,同时甲方还将按照该次广告发布价格的10%/次考核乙方。”的约定,灵链公司无法证明其已经完成重点城市的广告投放任务,应当视同其“漏投放”,而“漏投放”显然属于灵链公司的违约行为,灵链公司应当承担因违约给重庆东风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重庆东风公司主张扣减考核款100002元(100002元=1000020元*10%)具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扣款合计1100022元,重庆东风公司不应支付,灵链公司的该部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3项今日头条-推荐频道-信息流(视频/图片)-重点城市部分扣款658240元。因灵链公司提供的由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东风风光2020年四季度媒体投放项目-效果通刊播证明》以及灵链公司与普菲特(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发布服务合同》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在重点城市的广告投放任务,故重庆东风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服务费5984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扣款59840元。上述费用合计658240元,重庆东风公司不应支付,灵链公司的该部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4项抖音-推荐首页-推荐流-重点城市部分扣款551754.72元。因灵链公司提供的证据同样无法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在重点城市的广告投放任务,故重庆东风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服务费50159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扣款50159.5元。上述费用合计551754.5元,重庆东风公司不应支付,灵链公司的该部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欠付675031.51元(8356609.30元-7681577.79元=675031.51元)的问题。灵链公司认为其已经完整履行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重庆东风公司应当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费8356609.30元;而重庆东风公司认为灵链公司并未完整履行该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扣除不达标费用后其仅需支付7681577.79元。该675031.51元差价的具体组成如下:1.汽车之家-APP端首页-大图首页信息流4(2轮播)2天,折后总价360000元,未达标扣款26769.48元、考核扣款36000元,共计扣款62769.48元;2.汽车之家-APP端首页-大图首页信息流5(2轮播)3天,折后总价450000元,未达标扣款27885.53元、考核扣款45000元,共计扣款72885.53元;3.汽车之家-PC端首页-按钮01(2轮播)1天,折后总价45000元,未达标扣款6348.5元、考核扣款4500元,共计扣款10848.5元;4.微信-朋友圈第五条-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折后总价480480元,未达标扣款480480元、考核扣款48048元,共计扣款528528元。上述合计扣款675031.51元(675031.51元=62769.48元+72885.53元+10848.5元+528528元)。对于灵链公司主张上述扣款均不成立的上诉意见,本院逐一评述如下:

  对于第1项汽车之家-APP端首页-大图首页信息流4(2轮播)2天扣款62769.48元。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合同号:DFFG-QX-20201127-02)所附《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价格明细表》由双方共同签章确认,该明细表中对上述汽车之家-APP端首页-大图首页信息流4(2轮播)约定为2天,折后总价360000元。如前文所述,预估总PV系灵链公司基于其专业广告服务商的经验和能力作出的专业判断,预估总PV直接与广告效果、曝光量相关,预估总PV值应当约束灵链公司,作为验收标准。《风光580星版首席用户官营销互联网媒介传播》中载明的预估总PV为12000000,实际曝光次数为11107684,故按比例应扣款项为360000元×(12000000-11107684)/12000000=26769.48元。加上考核扣款36000元,合计扣款62769.48元。灵链公司提出应当以2天作为考核量显然不能体现广告效果及广告价值,对于灵链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同理,对于第2项汽车之家-APP端首页-大图首页信息流5(2轮播)3天扣款72885.53元以及第3项汽车之家-PC端首页-按钮01(2轮播)1天扣款10848.5元。灵链公司的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4项微信-朋友圈第五条-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扣款528528元。因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载明在微信合约广告-卡片中约定广告总曝光量94559396;广告触达用户45629560人,地域分布为重点城市15%。因广告发布最终效果是通过触达用户来实现,约定广告在每个用户存在不同的曝光量,因重点城市用户触达占比15%,由此可推算出微信中广告形式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的广告曝光量约等于94559396×15%=14183909.4,而该数据已远超过合同约定的10200000的曝光次数,故一审法院认为灵链公司的广告投放义务已完成,并无不当。重庆东风公司应当向灵链公司支付该部分广告服务费528528元。重庆东风公司的此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灵链公司提出要求重庆东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请求。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上述分析评判,灵链公司亦存在未提供完整的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资料供重庆东风公司验收的行为,故灵链公司无权要求重庆东风公司自其发送验收资料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并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重庆东风公司验收合格且收到灵链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结算金额100%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因此,重庆东风公司在收到灵链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有权暂不付款。现重庆东风公司已经于2022年5月30日、5月31日共计向灵链公司付款15358158.65元,其已经完成了支付义务,故不应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灵链公司要求判令重庆东风公司承担律师费160000元及担保费12000元的上诉请求,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合同中并未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负担进行明确约定,故对灵链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重庆东风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更正一审判决其支付《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合同》(合同号:DFFG-QX-20201127-02)所附《风光580星版互联网媒介传播项目价格明细表》中第4项微信-朋友圈第五条-合约广告-卡片-重点城市扣款528528元的上诉请求,该部分款项是否应当支付已经在上文中作出评述,在此不再赘述。重庆东风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重庆东风公司应当于其拒收灵链公司开具的发票之日,即2022年5月17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服务费528528元,逾期支付则应当按照LPR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因一审判决后出现了新的事实,重庆东风公司的绝大部分支付义务已经完成。灵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6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东风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海灵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5285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285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2年6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三、驳回上海灵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971.6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7971.65元,由上海灵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496.88元,由重庆东风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266.31元,上海灵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230.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付永雄
审 判 员 罗太平
审 判 员 马金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俊杰
书 记 员 舒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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