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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到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5-22

企业法务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现象,其工作内容涉及企业经营和法律服务两个方面。企业法务有着自己的内涵、规律和特点,文章拟对其展开审视,提出若干认识和看法,以帮助感兴趣者加深对该职业现象的理解。

一、企业法务的概念、理念和定位

(一)概念

所谓的企业法务是指在企业内部设置的管理法律事务、对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审查、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的职位,以及受雇于该职位的人员和这些人员构成的职业群体。企业法务的工作具有专业性、规范性和管理性特点。

(二)理念

1.超越法律

企业法务做好工作不能仅局限于法律的概念和推理,那样只能应付一些简单的、常规性的事情。解决复杂的、必须个别处理但长远看来具有特殊意义的问题,就需要了解相关专业领域的具体知识和经验,增强法律对问题引发的后果的敏感度和预判力,从而实现对诸多可能后果的预判和权衡,有效回答和解决企业交给法务人员的问题。

2.服务企业的逻辑

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其基本逻辑是通过经营管理,实现营业收入,追求和实现求企业利润。企业法务提供的支持不仅是简单的法律服务,还应包括企业战略和运营方面的法律咨询支持。法务部门在熟悉企业经营战略规划和业务运作的基础上,应当与管理层和业务部门一起就企业经营业务设计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有效应对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三)定位

1.从专业事务走向管理融合

企业法务工作不是靠某一个人干得,其一般应该有一个工作团队和工作体系,需要协调内外部相关法律事务和工作资源。更重要的是企业法务必须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意识,主动融入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因此,法务人员需要从专业事务走向管理融合,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企业经营的逻辑,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2.从风险防范走向价值创造

风险防范是企业法务的立足点,但企业法务也可以创造价值或者说创造超额价值。这就需要企业法务超越法律,从企业的逻辑出发看待和处理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复杂法律问题。创造价值应作为企业法务在风险防范、权益维护基础上更高的定位和追求。

二、国内外企业法务组织的模式

(一)国外企业法务的典型模式

1.律师主导型

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比如说美国、英国和德国,企业法务人员基本上都具备律师资格。这些企业律师有着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同时往往也可以依法享有律师保密特权。过去通常认为,这样的企业法务人员能更专业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在律师主导型模式国家,企业法务目前的改革趋势是逐渐放宽对法律服务提供者职业资格的限制,并且越来越突出对法务人员商务和管理经验的培训。这样以使其能更好地胜任复杂的企业法务工作。

2.非律师主导型

在许多欧洲国家以及日本,企业法务与律师曾是明确区分的两个职业群体,并且企业法务人员通常不具备律师资格。不过在这些国家,目前的情况也有所变化,比如说在法国和日本有关改革也开始支持满足企业对专业律师人才的需求,鼓励高水平的专业律师加入企业法务人员队伍。

3.发展趋势

跨国企业法务部门的发展似乎同时呈现两种不同而又互相联系的趋势。一个趋势是日趋专业化,不少跨国企业都在努力建立一个法律专业水平更高、处理复杂法律问题能力更强的法务部,要求企业法务人员能够承担一些此前专业的外部律师才能做的工作。一个趋势是不断综合化,跨国企业的法务部工作人员除了要擅长法律专业,而且还要具备项目管理、商业战略分析、财政金融政策研究、公关信息技术运用等跨专业领域的综合工作能力。

(二)国内企业法务的基本模式

1.外聘律师主导型

在该种模式下,企业主要聘请外部法律人士兼职担任自己的法律顾问来开展法务工作。企业内部一般不设专职的法务岗,即使设立法务岗,在岗人员也不是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人员,而是兼具其他职责的综合岗位工作者。企业外聘的法律人士多为社会律师,其主要是处理诉讼事宜,对于企业非诉业务一般也参与不多。

2.内设专职法务人员主导型

在这种模式中,企业设置作为其职能部门的法务部,由专职的法务人员组成。外聘的社会律师只是起到协助处理法律事务的作用,并且主要是参与应对重大疑难诉讼案件。企业的非诉工作特别是基础法务工作则主要由企业法务部的专职法务人员完成。

3.公司律师型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受雇于公司、专职从事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对外开展有偿法律服务的专职企业法务人员。2018年12月13日司法部印发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对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程序、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作出了安排。申请公司律师资格需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但不再像申请社会律师资格一样需要进行为期一年以上的律师业务实习,和参加申请律师资格的岗前培训、考试。全面推行公司律师制度也许是以后企业法务工作的改革方向。目前申请公司律师资格只能是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诸多非国有企业的法务人员无法申请公司律师资格。这是政策的局限,将来也应该是政策需要突破的地方。可以想象,将来这方面的政策突破后,随着非国有企业符合要求的法务人员加入公司律师队伍,我国企业法务整体工作水平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三、国内企业法务部门人员的构成

企业设置的法务部门是其法务工作的承载体,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务人员都应当纳入该部门的管理。

(一)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即企业法务骨干人员,一般可分为通用型和专业型。企业法务部门一般要设置通用型法律顾问,当企业经营业务类型较多并且较专业时,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再考虑增设一些专业型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配置有集中型和分散性两个基本类别,集中型是指法律顾问集中于企业法务部管理,分散型则是指法律顾问分散在各业务部门和下级单位工作,但与企业法务部门也有着业务上的联系。在实践中,有时还可能出现这两种类型的结合,即混合型配置。具体采用哪种类型的配置取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抉择。

(二)助理法律顾问

有些企业法务部门也可能配置助理法律顾问。所谓的助理法律顾问就是通过教育、培训或工作履历获得企业法务任职机会,并且资历较浅的人,他们通常受雇于企业,在企业法务部门的领导下直接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助理法律顾问和法务秘书的职责并不重合,前者的职责属于法律专业服务,而后者的职责则更具有行政服务的性质。

(三)法务秘书

企业法务部门还可能配置法务秘书。法务秘书负责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安排工作日程、会议和处理一些文档、内外联系事务。随着办公自动化的深化,法务秘书的工作内容可能会不断减少。相应地,法务秘书职位的配置也可能适当削减,原本他们负责的部分工作也可以由法律顾问或助理法律顾问在开展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顺便承担,或者由综合部门行政人员统一负责。当然,若不配置法务秘书,该类秘书工作一般应由法律顾问或助理法律顾问顺便承担,或者由综合部门行政人员统一负责。

四、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和角色

(一)总法律顾问身份

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务工作的总负责人,属于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主要经营者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角色任务就是统筹企业全面法务工作,当好经营层参谋助手,做好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协调,并带领法务工作团队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具体有效的法律服务保障。

2020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发布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特别明确,若国有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则应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并由企业董事会聘任。2021年10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专门强调,央企要落实总法律顾问列席党委(党组)会、董事会参与研究讨论或审议涉及法律合规的相关议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制度,将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重大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必经的前置程序。该文件要求,持续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2022年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写入章程,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定位,由董事会聘任,领导法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该文件还指出,坚持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方向,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2025年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配备到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比例达到80%。

根据上述相关规章的要求和政策的安排,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的设置将越来越普遍,并且在国有企业中承担的职责也愈发重要,同时在国有企业管理体系中的层次也将有进一步的切实提升,从而正式进入高级管理人员序列。相应地,在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也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不少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实际上也设置了相当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层次的法务总监岗位,其履行着与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角色工作内容类似的职责。

(二)兼任的首席合规官身份

2022年8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该办法在其附则中要求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就该规章的落实而言,中央企业以及地方国有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工作,并且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设立由总法律顾问兼任的首席合规官。若国有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这一职位的设置,则相当于总法律顾问叠加了首席合规官这一角色了。相对于总法律顾问的法务服务和管理来说,首席合规官的合规管理任务更加丰富,其履职方式也会更加前瞻和主动,在公司重大决策中的审查把关作用也将更加权威。兼任首席合规官的总法律顾问应适应这种变化。

五、企业法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一)基本职业态度

作为一个企业工作人员,其基本职业态度应该是忠诚和勤勉。在忠诚方面,企业工作人员应遵章守纪,忠诚于岗位职责,维护企业利益。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就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作出了相关的规范。在具体的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企业可以结合自己经营情况通过与企业工作人员进一步协商,依法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在勤勉方面,企业工作人员应该服从管理、认真负责、积极工作,努力为企业发展多做贡献,并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企业也可以推行劳动、分配、人事改革,依法建立考勤、考核制度,实施有效的奖惩机制以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在法务服务和管理中,企业法务人员也应该秉承忠诚、勤勉的职业态度。

(二)法务专业素质

企业法务人员首先要努力钻研法律知识和业务,在此前提上他们还要超越法律、服务企业经营的逻辑,了解相关专业领域的具体知识和经验,并熟悉企业战略和运营方面的业务信息。这样才能更专业地为企业创造法务工作方面的价值。保持相应的独立性是企业法务人员充分发挥专业作用的必要条件。企业法务人员应当在法务服务中保持相应的独立性,不能盲从、也不能简单地服从。在深入研判的基础上,企业法务人员应该善于提出真实合理的观点,甚至在重大决策面临严重违法违规风险时敢于提出否定性的法务审查意见。

来源:资深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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