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几点法律常识
一、交警责任认定的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浅谈交通事故中作用和过错的理解
1、路权原则:如:闯红灯车辆与正常行使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闯红灯车辆应承担主要责任。
2、过错原因:如:饮酒驾驶、超载驾驶、疲劳驾驶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事后态度:道路交通法规定逃逸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中有人身损害的,一定要报警处理,协商解决事后很可能因没有报警认定为逃逸,承担全部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以及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以及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1、医药费;2、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3、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营养费;8、外地就医住宿及伙食费;9、残疾赔偿金;10、残疾辅助器械费;11、精神抚慰金。
死亡具有赔偿项目:1、死亡赔偿金;2、丧葬费及处理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3、被抚养人生活费;4、精神抚慰金。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1、车辆维修费用;2、车辆重置费用;3、营运车辆停运损失;4、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诉讼费用:鉴定费、诉讼费等。
具体计算标准详见《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三.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法
(一)、遇到交通事故需要沉着冷静
1、有人员伤亡先拨打救援电话120。
2、记住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一定要报警,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高速公路报警救援12122。
3、联系保险公司等待事故确认。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1.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涉及到伤残鉴定需要在双方同意选择的鉴定机构或者起诉后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